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
1986年初中毕业,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、法学本科文凭。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。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,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... 详细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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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,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。被判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话,那么根据日后判刑的类型,可以进行刑期的折抵。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。那么判处拘役的折抵程序是怎样?
一、判处拘役的折抵程序是怎样
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,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。
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。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。
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,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
二、拘役的执行
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,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。
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:探亲;参加劳动的,可以酌量发给报酬。
三、拘役的适用对象
1、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。
2、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。
3、在我国刑法分则中,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,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,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。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。要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,而在判刑之前现行被羁押的,那么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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